2020-06-19 23:01:57 sunmedia 4032
2015年3月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新华社记者 李 刚 摄)
“中国环保产业的发展,需要技术创新,更需要模式创新。”在3月2日召开的“环保企业家媒体见面会”上,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表示,“第三方”作为新模式,我们正在积极探索。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的提案。
《提案》指出,我国工业污染治理沿用“谁污染、谁治理”的思路,由排污企业自行解决治理问题,难以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自我约束机制。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会长文一波强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广有利于遏制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趋势,特别是我国现在仍处于重工业化的发展阶段,急需在相关政策及制度上给予支持。
第三方治理存在的问题
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
但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在推行中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排污企业环保投入不足,没有主动达标排放的意愿。法规和经济杠杆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两个重要工具,但在当前地方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不严的大背景下,企业逐利本性使得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支出有限。
环境服务业秩序亟待规范。随着《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实施,从行政审批角度降低了污染治理专业企业进入相关业务领域的门槛。但是我国环境服务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中小型环境服务运营商的技术及环境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方和排污主体责任明晰难。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排污方和治污第三方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时常发生。排污企业认为治污已交由第三方处理,排污不达标应由第三方担责,治污方认为排放不达标是因排污方不按照合同排污,导致污染难处理。
委托治理税费征收增加了全社会污染治理成本。排污企业将项目委托给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后,环境服务公司需缴纳增值税等税负,客观上降低了环境服务行业微薄的利润空间,整体上增加了社会污染治理成本。
完善第三方治理相关政策
基于上述问题,提案建议:利用经济手段严格环境监管。推进总量控制前提下的排污权交易等制度的建立,使企业的运营成本控制与环境治理、环境惩罚成本联动,通过经济杠杆拉动企业积极开展污染物减排。严格落实新环保法的相关环境执法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完善监测监管制度以强化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将环保信息持续纳入全国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或工业园区内,责令长期不达标排放企业限期内开展第三方环境服务。
建立第三方治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第三方治理主体的社会评价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平台的作用,逐步在行业内建立基于项目业绩的信用评价体系,包括行业“黑名单”及“推荐名单”的诚信体系等,形成全国第三方服务企业数据库。
明确企业的权责划分。排污企业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并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履约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浓度)。第三方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污染治理及达标排放等相关责任。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针对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实施第三方治理企业优惠税收政策。尽快制定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或项目的认定及财务核算办法。针对第三方委托治理项目收入,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税减按15%征收。对于环境治理设施项目,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PPP模式潜能没有充分发挥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应用PPP模式(公私合营模式)吸收市场资金加大对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2002年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文件,促进了水务和垃圾处理领域PPP模式的应用。
但是,由于模式不完善、配套措施不健全等多方面原因,2007年左右PPP在我国的发展遭遇瓶颈。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间,我国积极尝试以PPP模式来发展基础设施以及市政公共事业,但其潜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主要包括:
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在PPP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法规的效力层级不高,法规分散化、职能重叠、交叉适用现象严重,整个PPP行业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
项目决策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PPP项目主管部门多、政府部门权责划分不清、决策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项目审批程序复杂,项目决策、管理和实施效率低下。
政府信用风险不易控制。某些地方政府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或为了提升政绩,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承诺缺乏承受能力的条件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而合同签订后,政府难以履行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如不按时支付项目费用等,直接危害到合作方的利益。
项目收益无法得到保障。PPP项目一般都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特别容易受到舆情民意的压力,如无法根据项目情况进行价格调整等市场化行为,使项目收益无法控制。有些PPP项目签订合同后,政府出现“甩包袱”现象,导致项目收益受到损害。
推进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
PPP模式强调政府在项目中的责任和参与,更强调政府与企业的长期合作,双方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提案认为,未来PPP债将在地方政府性债务模式中扮演重要角色,推广PPP模式,需要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
提案建议,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议通过立法等形式完善PPP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与法律配套的条例、指南、示范合同等,约束政府的履约行为,建立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等,从而对PPP项目的实施予以保障,方能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
二是明晰边界与责权分配。建议政府指定机构或部门专门负责PPP项目工作的开展,建立权责分明的管理体系,使项目管理系统化、规范化,不仅便于公私合营双方谈判,也可避免政府部门内多头管理、工作互相推诿、项目操作程序不规范的弊端。
三是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建议建立合理公平的风险分担机制,对经营管理问题、成本价格问题、政策导向问题等所引起的经营风险进行适当的划分,并建立完善的监督、赔偿机制。对于支付风险问题,建议中央或地方将维持PPP项目正常运转的财政资金打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作为保证金,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四是协调好各参与方利益。建议对项目的立项、投标、建设、运营管理质量、收费标准、调整机制、项目排他性、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移交等环节做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性规定。建议地方财政预算划定一定比例的资金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补贴资金,尽快建立补贴补助机制的具体形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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