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6-19 23:01:57 sunmedia 1151
11月18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维持)(一般)〔2019〕0006号
当事人:泉州蓁泓自控阀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天应,企业编码:3505965906,统一社会信用代:91350583MA34A5450T。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霞西村新部南932号。
2018年9月4日,当事人委托厦门龙翌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动轴封一批,报关单号:371120181118061783,申报品名:转动轴封,申报商编:8484200020(进口关税税率5%),申报数量:903台,申报总价:64149.93欧元。经查验,实际品名:气动执行器,实际商编:8412390000(进口关税税率14%,且应当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与申报不符。另查,当事人2017年2月份到2018年8月份共向海关申报进口7票转动轴封,报关单号:370820171088003634、370820171088028238、370820171088033283、371120181118003429、370820181088005932、371120181118039029、371120181118058724,申报数量共计:9061台,申报总价共计:458395.11欧元+4829.55美元,申报商编均为:8484200020,而实际品名均为:气动执行器,实际商编均为:8412390000,品名、商编均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计核,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2.65139万元。
2019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东渡法制告字(一般)[2019] 0197号),并于同日送达当事人。2019年8月26日,当事人递交申辩书。经复核,维持原告知所陈述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量罚幅度、处罚结果。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发票、清单、合同、税款计核证明
书、企业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2.6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