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维护世界和平和稳定

2020-06-19 23:01:57 sunmedia 4349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第十届缔约国大会在其报告中决定将每年的4月29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1997年生效的日期,定为所有化学战受害者的纪念日,并自2006年开始,每年均于4月29日在海牙总部举行所有化学战受害者年度纪念日活动,以缅怀化学战受害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以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提高公众对《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该组织的认知,并促进《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该组织的积极形象,2015年12月4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第二十届缔约国大会决定将每年的4月29日定为纪念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成立国际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日”)。
  第一部分化学武器给人类带来深重灾难
  一、什么是化学武器化学武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的毒性以杀伤有生力量的各种武器和器材的总称,按毒性作用分为六类:神经性毒剂、糜烂性毒剂、窒息性毒剂、刺激性毒剂、失能性毒剂、全身中毒性毒剂。
  二、化学武器的危害化学武器作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仅能够大面积杀伤人员,而且由于其对人员造成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恐惧,还能够有效瓦解战斗力。有些化学武器伤害虽然没有致命,但造成的创伤永远无法愈合,使受害者终生遭受肉体和精神的巨大痛苦和折磨。
  三、化学武器的使用化学武器大规模使用始于一战期间。二战期间,日本对我国多次使用化学武器,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化学武器在两伊战争以及叙利亚内战也被使用。
  另外,化学武器也成为恐怖组织从事恐怖活动的工具,如1995年3月20日东京地铁里沙林毒气事件。
  第二部分彻底禁止化学武器的艰难历程
  化学武器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灾难,国际社会从未停止禁止化学武器的努力,先后签署了多部相关条约,但屡禁不止,直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诞生。
  一、从《海牙宣言》到《日内瓦议定书》
  《海牙宣言》:1899年和1907年在荷兰海牙两次召开和平会议,44个国家的代表达成《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等多项公约和宣言,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被撕毁。
  《日内瓦议定书》:1925年,国际社会达成《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和其它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即《日内瓦议定书》)。议定书存在先天不足,未能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的生产和储存,导致化学武器禁而不止的局面。
  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诞生1978年,联合国第一届裁军大会将化学武器公约谈判列为多边裁军谈判最紧迫的任务。
  1992年11月30日,第47届联大一致通过公约决议。
  1993年1月13~15日,公约签字仪式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
  1997年4月29日公约正式生效。
  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主要内容
  目标宗旨:销毁现有化学武器库存并永久性消除化学武器对人类的威胁,使化学领域的成就完全造福人类。
  防扩散:通过要求缔约国提交宣布和对宣布设施的核查,防止化学武器再现。
  国际援助与合作:向缔约国提供防护援助;促进和平利用化学领域的国际交流,使化学领域成就完全造福人类。
  禁止:发展、生产、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的任何军事准备;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一方从事公约禁止一缔约国从事的任何活动。
  不禁止:工业、农业、研究、医疗、药物或其他和平目的,以及防护和执法目的。
  四、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决策机构为缔约国大会和执行理事会。1997年5月至今,中国一直是执行理事会成员。
  五、中国加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中国对公约的缔结作出了重要贡献(包括将遗弃化学武器销毁写入公约)。
  1993年1月13日,钱其琛副总理在巴黎代表我国政府在公约上签字。
  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予以批准。
  1997年4月25日,中国向联合国正式递交批准该公约的法律文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六、《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主要进展
  公约的普遍性:缔约国192个,目前仅有以色列、朝鲜、埃及和南苏丹等4非缔约国。
  库存化学武器销毁进展:截至2016年2月29日,缔约国已销毁约91.6%库存化学武器毒剂,其中美国已销毁89.8%,俄罗斯已销毁92.4%,叙利亚剩余的0.9%化学武器将在今年底全部销毁。
  七、日遗化武销毁进展缓慢抗日战争结束前夕,日军将大量化学武器埋藏并遗弃在中国领土。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发现地涉及17个省市的70多处地点,其中最大的埋藏点位于吉林敦化哈尔巴岭。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日本政府对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处理和销毁负有全部责任。中国作为领土国提供必要的协助。由于日方资源投入不足等原因,日遗化武销毁进展滞后。
  八、国际核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核查机制,以保证公约各项条款得到认真遵守,使《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得以真在的实现。接受《公约》规定的核查,是每个缔约国的基本义务。
  核查和调查类型主要有三种,即例行核查、质疑性核查和对指称使用化学武器的调查。
  第三部分中国———履行禁化武公约的典范
  一、完善履约国家立法国家立法是确保公约在缔约国得到有效履行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履约国家立法,形成了完善的监控化学品管理、履约和防扩散法规制度体系。2004年6月,香港特区政府颁布了《化学武器(公约)条例》,香港特区的履约工作全面展开。澳门特区履约立法等筹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二、加强工作体系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对禁化武履约高度重视,1997年3月,国务院成立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原化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履约工作。此后随着机构改革,办公室先后设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2010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由15个相关部门组成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总召集单位,统筹协调履约各项工作。
  三、提交国家宣布国家宣布是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的重要义务之一,包括初始宣布、预计活动年度宣布、过去活动年度宣布、变更宣布。
  中国于1997年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交了初始宣布,迄今按时保质提交年度国家宣布37次。香港特区自2004年开始提交宣布。
  中国作为化工生产和消费大国,宣布的工业设施数量约占全世界的四分之一。
  四、接受国际核查工业核查是公约防止化学武器再现的有效措施,具有强制性、突发性、随机性、敏感性,对被核查国构成了严峻考验,同时也带来了沉重负担。
  截至2016年4月,我国共接受禁化武组织各类核查421次,其中化学工业核查321次。核查结果均表明,中国严格履行了公约义务。
  国际核查演练:为了使从未接受过国际核查的中西部地区加深对国际核查的了解并做好准备工作,国家禁化武办创新思路,从2010年开始,先后在陕西、宁夏、内蒙古、广西、吉林、贵州组织开展了6次国际核查演练。
  五、强化履约监管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实施,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防扩散系列决议,各级履约主管部门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实行监督管理。
  六、加强国际援助与合作作为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执理会成员国,中国积极参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选送优秀人才到技术秘书处任职和工作,并高度重视国际援助与合作,努力促进《公约》关于国际合作与防护援助条款的实施。
  禁化武组织技术秘书处总干事尤祖姆居:“中方认真、严格履行《公约》义务,为其他缔约国树立了榜样!”
  《伊珀尔宣言》摘要,2015年4月21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在比利时伊普尔举行特别仪式,纪念人类历史上首次大规模使用化学武器事件发生100周年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18周年,并发表《伊珀尔宣言》。重申决心为了全人类而彻底排除使用化学武器的可能性;重申最强烈地谴责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学武器,并表示坚信应追究对使用化学武器负责的人的责任,呼吁各《公约》非缔约国刻不容缓地加入《公约》;并强调承诺确保非国家行为方不获得化学武器或其运载工具;重申承诺确保有毒化学品只用于《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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