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等用作字号

2020-06-19 23:01:57 sunmedia 1198


本报北京7月9电 (记者杨召奎)今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企业名称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网站名称等用作字号,误导公众,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意见稿指出, 企业名称不得与下列情况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被撤销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已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但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与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其他已登记或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的。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未知来源
免责声明:商媒在线所提供的信息及图片除原创外,有部分资讯和图片从网络等媒体收集而来,版权归原作者及媒体网站所有,商媒在线力求保存原有的版权信息并尽可能注明来源;部分因为操作上的原因可能已将原有信息丢失,敬请原作者谅解,如果您对商媒在线所载文章及图片版权的归属存有异议,请立即通知商媒在线,商媒在线将立即予以删除,同时向您表示歉意!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