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质期”的秘密

2020-06-19 23:01:57 sunmedia 3239


 国际在线生态中国频道:什么样的肉才算过保质期,又是什么样的事件才能成为“公共食品安全事件”,福喜风波事件肉类制品检查合格的结果又说明了什么?这些问题或许一些食品安全专家都没来实地调查,但又再次作出了看上去“铁板钉钉”的结论。

  冷冻小牛排原料的所谓“到期日期”为什么是6个月?

  福喜产品绝大多数都用优选优质的进口原料牛肉,如澳洲原料牛肉出厂时的保质期均为24个月,其他产品也都选用国内优质产地的牛肉。

  在福喜风波中屡次被提起的“冷冻小牛排”产品,其来自澳大利亚的原料牛肉经过检验检疫等多道程序进入中国后,并进入工厂进行深度加工。

  算上原料牛肉在路上运输的物流时间,以及按照食品加工厂家有关产品质量和生产物流管理的规定,工厂在对原料牛肉进行加工时便会自动将内部原料使用的“到期日期”设定为“6个月”。

  这样的“6个月”,不仅仅是从食品安全出发,其实更主要是为了确保“原料牛肉”能够在最短的时间、以保持最优质的品质被使用。

  这样的牛肉产品加工出来,不但能够保证食用安全,更是可以保证最佳的口感、色泽等产品质量。

  福喜,就是这么做的。她给自己规定了原料牛肉6个月的内部“到期日期”。

  没错,就是上次被舆论推到风口浪尖的福喜。

  不仅是福喜,很多大型快餐连锁企业,不论是老牌洋快餐,还是新兴民族品牌,都会对肉类供应商有类似的要求。这其实恰恰反映了这类快餐连锁企业对自己产品质量控制的能力,以及对消费者的承诺和来自于产品质量的自信。

  在事发前,福喜正是从澳洲进口了这批优质原料牛肉,并将它们的加工期限,也就是优质原料的加工时间设置为6个月。

  这样的工作在福喜内部的流程中“自动完成”。如果没有完善的品控体系,原料牛肉的品质就无法得到保证。

  事实上,国家现有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并没有设置这一标准。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并没有“6个月”的产品“保质期”要求,换言之,根本没有“6个月的”官方强制性要求。

  “6个月”的内部“到期日期”标准的制定,完全出自福喜、一个作为跨国大型食品企业对于自身产品保持行业领先品质的责任和要求。所谓的6个月的“到期日期”实为企业内部自行定制的“优质期”。

  那么,问题接踵而至,6个月之后,也就是在内部“到期日期”之后,原料牛肉没用完怎么办?

  两个“保质期”遭“偷换概念”

  公众对于过“保质期”的商品,就会自动引入一个概念,“它是坏东西”;这个概念直接反映了公众对于所购买商品的担心,“商家在欺骗消费者”。于是,一旦有过了“保质期”的东西、特别是“食品”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就将立即招徕口诛笔伐,企业将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福喜就遭遇了这场前所未有的困境。

  那么,是不是真的如公众理解的那样,福喜在使用“过期肉”呢?

  回到原料保质期的问题,如果一个加工厂没有能够在自行设定的6个月保质期内将牛肉用完,仍可以在牛肉供应商所确定的保质期内使用原料牛肉。

  这期间,就产生了两个“保质期”:福喜内部设定的原料“优质期”——6个月和牛肉供应商所规定的“保质期”,后者往往要超过6个月的期限。

  加工企业的原料使用期限标准高于供应商的期限标准,这几乎是国际通用的做法。

  然而,加工的原料一旦过了企业设定的内部期限标准,那只要没有超过供应商的标准,它的质量仍然是合格的。

  “福喜风波”中,所谓对“福喜”使用“过期肉”的指责,实际上偷换了两个原料“保质期”的概念,加上媒体的积极传播,致使公众误以为“福喜”使用了“过期肉”。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所谓的福喜使用“过期肉”,并没有超过牛肉供应商24个月保质期的要求。

  在该风波中,加工的原料肉类产品如果过了24个月的保质期,那才算是“过期肉”,需要进行废弃处理。只要在该期限内进行加工的均为“合格肉”。这一“合格”的概念就是“允许加工”。

  对保质期的再探讨

  就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而言,关于“保质期”的定义早已经过科学论断,并成为人们防控食品安全事件的参考标杆。

  在现代化的物流和冷藏技术条件下,“保质期”甚至会发生“时间停止”的状况。

  我们再次回顾之前讨论的问题:如果企业的产品使用了超过自行制定的所谓内部“到期日期”原料,但是产品经过检验是合格的,可以安全食用的,那么,企业何罪之有呢?

  严格意义上来说,“保质期”的停止是允许发生的。多国的现代食品注期系统可以证明这一点。

  记者经过调查比对,以及进一步咨询相关行业协会并参阅专业性的调查报告后发现,仅在美国,就可以采取不同的食品注期系统。

  根据这一注期系统的标识,产品既可以标注为“保质期”,也能在外包装上说明“此日期前食用最佳”,还可以写明“此日期前出售”。

  不仅是地处北美的美国和加拿大,以欧盟中对于食品安全定义最为严谨的德国为例,德国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办公室(BVL)在其指导方法“关于‘最佳食用日期’和‘保质期’的法律规定”中增加了以下内容:已过“最佳食用日期”的产品并不意味着该食品会自然变坏或者不再适合食用。已过“最佳食用日期”的产品仍可能继续出售,前提是该食品“并无缺陷”(即“良好”或“没有缺陷”)。

  而这也与澳大利亚关于“保质期”的定义相符,根据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制定的标准不难发现,在澳大利亚,无论是“最佳食用”日期还是“此日期前食用”日期,政府都没有明确规定。而肉类食品“最佳食用”日期过期后,只要食品符合卫生标准,仍可进行合法销售。

  即使是离中国最近的日本,政府并不禁止对“赏味期限”到期后的肉类进行公开销售。日本农业部日期标示指南指出超出“赏味期限”日期后的食品仍保留其所有质量属性。

  可以说,对于“保质期”的定义,世界多个发达国家都有了明文的规定和对应措施,而其共同特点就是,充分基于科学和事实这一前提。

  根据美国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调查局的报告,“一旦易腐食品在摄氏零下18度以下持续冷冻,即便过了保质期,该食品也是绝对安全的”。

  可不管日期如何标注的,没有一件产品会突然在标注日期到来时变得“不安全”。

  同样的条例也在其近邻加拿大身上得到了体现——根据加拿大法规,对保质期超过90日的食品(包括肉类和家禽类)无需标示日期。保质期超过90日的产品之经营者可自愿标示“最佳食用”日期,而根据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指导,在肉类食品“最佳食用”日期过期后,仍可进行合法销售。

  什么是食品安全事件?

  截止到目前,关于福喜是否触犯现行《食品安全法》始终没有准确定论。

  但近日,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国家肉类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王守伟在2014年食品安全热点科学解读媒体沟通会上,围绕福喜事件中“保质期”问题发表了一系列的观点,以及“福喜事件是食品安全事件”,以及“检测合格也救不了福喜”的论断,再次将福喜推上了风口浪尖。

  王守伟的公开观点中,他承认福喜“检测合格”。既然“合格”,那为何又救不了福喜呢?

  王守伟对此的解释是,“国家检验项目是有限的”、“不能涵盖食品安全管控”。

  王守伟据此推断,福喜事件为食品安全事件。

  在何种情形才能成为“食品安全事件”上,也有其他专家在不同的场合,表示了不同的观点。

  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先生于2014年发表了对食品安全的论述。他认为,“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含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有毒有害物质,一是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这两个关键词必须同时存在,才构成一个食品安全问题或者说才叫做“不安全的食品”。假如光有前面一个关键词,即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一定构成食品安全问题。”

  陈君石还对相关的舆论环境作出了分析,“媒体报道可能在食品安全事件的任何一个环节失真(包括造谣),最常见的失真点就是危害性,因为一般无害的东西媒体是不会报道的,所以也存在把无害的东西说成有害的冲动;其次就是原因分析,媒体会急于给事件定性,并很快将问题上升到企业无良和监管不力,因为这两个结论是最利于进行即刻的道德批判,并煽动公众的情绪的,从而达到多卖报纸或吸引点击的目的。要想说出一套可以分析任何食品安全事件的理论是很困难,但我认为,一个好的食品安全报道应该对危害性、事件过程、事件原因都有诚实的呈现。”

  那么这究竟是不是食品安全问题,进而必须升级为食品安全事件,甚至需要令当事公司招致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呢?

  理性的呼吁

  通过此次“福喜“风波,暴露了中国资源紧缺背景下,在肉类食品加工以及食品安全上缺乏科学和知识进行处理。

  尽管由于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问题让中国民众乃至政府有些“风声鹤唳”的味道,然而对于整个产业发展而言,切忌矫枉过正,置事实与科学不顾,盲目浪费,仍无法解决公众对食品安全信心不足的困扰。

  监管部门也需要保持调查的独立性,不受媒体乃至大众言论的影响,罪与罚要有个尺度,受“法”的评判,能够还原事实真相,还社会与企业以交代。

  权威专家,更应该作出权威的调查,才能发出权威的声音。(供稿: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编辑:王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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